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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资格考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石。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02 年开始,至今已经走过了18 个年头。2018 年,司法考试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在考试时间和考试形式上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与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其“高难度、低通过率”的特点而闻名①,其不仅让很多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头疼不已”,也让不少法学院校倍感压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直接牵涉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将来的个人就业和发展。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个人的角度来讲,硕士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大多选择就读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压力和危机感尚还不重,但对于硕士研究生而言,毕业后继续深造的人数则寥寥无几,大多都是选择就业,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就业渠道(如法检机关公务员、律师等)均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法学院校的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全国开设法学学科的院校就有655 所②,在众多的法学院校中,学生的就业率是衡量其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尺度。在此背景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院校来说都非常重要。但现实情况却是,法学院校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不能较好衔接,而且多数法学院校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全力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仍然安排不少课程,出现了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的矛盾冲突,这一点在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表现得尤为突出③。实际上,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关系[1]。因此,应当如何协调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在差异,使二者相互衔接,共同助力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已成为法学院校和法学教师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固然存在着交合之处,但此处主要分析二者的差异和脱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侧重于“法条”(含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下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侧重点则依各法学院校的不同以及具体硕士研究生类型而有所区别。总体而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是一把“双刃剑”,二者虽有交合,但在学习内容、检验内容、目标和结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脱节,应当对差异和脱节予以明确,积极寻求使二者协调衔接的路径。

(一)学习内容上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习内容,除司法部官方组织编写的指导教材(如司法考试时的“司考三大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外,目前主要是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机构的用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的特点在于其非常“纯粹”,基本上都是现行法条的内容,除民法、刑法等科目的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外,其他科目理论上的内容相对不多且大多是通说,也就是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习的核心内容在于“法条”。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学习内容,无论是法学硕士,抑或是法律(非法学)硕士,还是法律(法学)硕士,大多是授课教师根据情况所进行的专题授课内容。考虑到“研究生”的角色定位,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往往会注重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启发学生进行研究,并不过分着眼于“法条”。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任务和目标不同,因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风格迥异。如何协调二者风格上的差异,使之服从并服务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学习和考试,值得深思。

(二)检验内容上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内容主要是客观题(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客观题通过方能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成绩两年内有效。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检验内容,则依不同法学院校检验方法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有些法学院校采取考试(一般是期末考试)的方法,也有些法学院校采取论文写作的方法,还有些法学院校交叉使用前两种方法。二者在检验内容及其侧重点上都大有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了论述题外,其他题目都大量考查“案例”,试题主要内容是案例分析。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检验的内容,多为论文写作,不少法学院校还存在着主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较多的倾向,因此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和脱节。

文章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网址: http://www.jyjxltbjb.cn/qikandaodu/2021/0207/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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